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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房预售阶段的坑,房地产老板踩了几个?

何掌柜 一苇咨询
2024-08-24

读书

政策解读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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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orld Book and Copyright Da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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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,会涉及预缴增值税、土地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等问题,以及相应的账务处理问题。



营改增之后,特别是在2018年、2019年诸多新税收文件出台后,又有了哪些新的变化?



笔者希望在此将其好好梳理,以供各位读者参考!



营改增之后,总局发布2016年第70号公告,对于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,其中就提到预缴计算问题。



文件中首先明确了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,不论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皆如此。



文件中给出预缴税款计征依据计算公式为:

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=预收款-应预缴增值税税款


按理说,既然公式已经明确,具体操作又有哪些问题?


笔者将为各位一一道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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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必须使用文件中的公式来计算?



70号公告在描述上文公式时这样提到:“为方便纳税人,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,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,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:”



在此之前,公告中已经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。



既然不含增值税,那么按正常的价税分离换算公式应为:含税收入÷(1+税率/征收率),这与文件中的计预征计征依据并不相同,且文件中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会大于价税分离的计算方法。



那么,文件中所说的 以“为方便纳税人计算”,而采用这样的计算公式,理由似乎并不充分,因为用价税分离公式计算似乎更为方便。



还有,文件中用“可按照以下方法”,“可”的意思应是非必须,但问题是并没有给出其他计算公式或方法。



那么上述价税分离方法计算的是否也在“可”的范围内呢,这就不得而知了。



由此,实际操作中,是否只能采用文件中的公式计算,是否可以采用价税分离方式计算就成为争议点。



笔者虽然认为按价税分离法计算也是比较合理的作法,但由于总局未明确给出其他“可”的范围,出于谨慎原则,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还是采用文件所列示的公式计算较为保险。



按揭或分期收款时如何确定预征依据?



在按揭或分期收款时,并非一次收到预售房的全款,那么是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还是应按预售全款计算?



实际上此问题应该已经明确,文件的计算公式是以“预收款”为基数计算,那么尚未收到的款项,是不需要进行预缴的。



预缴税款的时间为企业次月申报本月的土地增值税时,进行预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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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迁安置房、无偿赠送房等视同销售的情况,是否需要预征?



同第2点,此问题应该已经明确,回迁房与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的情况,如未收到款项,则无“预收款”产生,此时并不负有预缴税款的义务。



当然,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况,虽然可不预缴税款,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,仍应按规定计算应税收入。



关于预征率


根据总局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预征的办法是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。



所以预征税率各地不尽相同,以深圳市为例,目前仍按深地税告[2010]6号规定执行:即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%预征,别墅为4%,其他类型房产为3%。



如为其他地方,需要查询当地最新预征率的规定执行。



 诚意金、认筹金、订金、定金之类款项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?


笔者在《重大情况!!!房地产预售阶段增值税的几个问题》中已经对此类收款是否预缴增值税进行论述。



而土地增值税计算预征的依据仍是以“预收款”为基础,所以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应与增值税预征问题相同。



笔者观点,如果尚未签订预售合同,并不确定买房者可以购买到此套房产。



此时房地产销售的行为未成立,未发生纳税义务;当预售合同签订后,上述款项一般会转为预收款,此时应按规定预缴税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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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税率调整对预缴土地增值税有什么影响?

2019年3月20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19年第39号公告。



从2019年4月1日起,销售不动产税率由10%调整为9%,简易计税项目仍为5%不变。



但由于文件所列公式为:预收款-应预缴增值税税款,所以计算并不受增值税税率调整影响,只有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会影响计算。



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


按规定,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预缴土地增值税,清算时多退少补。



由于预售时并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,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,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应归属于当期,应暂计入应交税费借方。



在结转收入时,虽可能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,预缴的税款应结转至税金及附加科目,还应按测算清算应补缴的税款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提。



举例:预售房款总价为109万元,假设为一般计算项目且于2019年4月1日后出售,根据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,调整后不动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9%,假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%。



应预缴的增值税=109/(1+9%)*3%=3万元

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=(109-3)*3%=3.18万元



预缴税款时会计处理:

借:应交税费-土地增值税 3.18万元

  贷:银行存款  3.18万元



收入结转时会计处理:

借:税金及附加-土地增值税 3.18万元

  贷:应交税费-土地增值税 3.18万元



假设测算应补缴土地增值税为5万元

应预提土地增值税=5-3.18=1.82万元



预提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:

借:税金及附加-土地增值税 1.82万元

  贷:应交税费-土地增值税 1.82万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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